第一条 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上级党委及院党组的决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落实院机关党总支各项工作安排;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活动,监督党员履行义务;
(三)对入党枳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围绕审判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机关党总支制定的学习计划,组织政治业务学习;
第二条 支部书记、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抓好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考评、决议的执行工作,做好党建目标管理和考评;
(二)副书记协助书记抓好党建工作;
(三)组织委员负责发展党员、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建立积极分子花名册、党员花名册、支委会花名册,适时做好支委会换届和改选、补选支委的准备工作;
(四)宣传委员负责制定政治思想教育计划和活动计划安排表,组织党课学习,开展支部的文体活动,编撰党建信息简报,搜集积累党建工作基础素材;
(五)纪检委员负责党风党纪教育和纪律检查工作,督促“三会一课”和组织生活会的及时召开,检查支部组织生活记录簿的记录情况。
第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学习。支部建立组织生活记录簿,每次会议要有计划、有主题、有考勤、有完整记录,机关党总支每半年检查一次各支部落实“三会一课”情况。
第四条 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会一般以支部为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对组织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如实向院机关党总支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条 落实党员学习制度。各支部根据全区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安排,要求每名党员每月撰写两篇学习笔记。
第六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支部的重大决定应事先充分听取支部全体党员的意见。
第七条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对确定为培养对象的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和集中培训。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经过二年以上的教育考察后,支部讨论同意,报院机关党总支研究同意后,可以列为发展对象,并报区机关工委备案。对发展对象,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为入党介绍人,建立考察登记簿,每季度考察一次,考察情况载入登记簿。对发展对象教育考察合格后,经所在支部讨论同意,将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考察登记簿、政治审查材料、公示情况连同支部讨论记录和群众意见,递交机关党总支,院机关党总支在征求党组意见并研究同意后,报区机关工委审批。
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所在支部应继续进行教育考察,建立考察记录,坚持每季度考察一次。预备期满,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预备期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经院机关党总支研究后报区直机关党工委审批。
第八条 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按党费收缴规定将本支部收取的党费及时上缴院机关党总支,院机关党总支每季度上缴区机关工委。
第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上党课、组织党建知识竞赛、收看党课教育片等方式,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教育,完成上级党委部署的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各支部要按照机关党总支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教育活动,活动要有创新,有实效,有典型,有经验。
第十条 组织开展党内“争先创优”活动。通过特色党建主题活动、党员活动日等方式,有效开展各项“争先创优”活动。 每项活动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总结。各支部要积极参与各项“争先创优”活动,在活动中注意创造经验,宣传典型。
第十一条 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院机关党总支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和指导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各党支部每年及时形成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机关党总支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院机关党总支负责解释,院机关党总支将依据本规范每年对支部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第十四条 机关党总支要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及各党支部学习制度,协助党组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组织机关基层党组织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对本院基层党组织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0-25 0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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