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22)吉龙法建字第9号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院在审查你局申请强制执行吉市国土资罚字[2021]3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时,发现你局对同一违法事实曾于2020年10月 19日对被申请人于福生作出过土地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罚项之一为对于福生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处以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于福生全额缴纳了罚款。2021年7月14日因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问题,通过你局案件会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2021年10月21日你局对该违法行为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但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有罚款项,现你局收取于福生的罚款已无处罚依据,故建议你局此对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尽快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函告本院。
此致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抄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潭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0-13 14: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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