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22)吉龙法建字第14号
吉林市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本院在审理盛志强、孙月英诉吉林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经办中心)不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发现经办中心作为辖区内的房屋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置换协议》时,存在协议约定不明及不全面履行协作义务的行为,有违依法行政,打造诚信政府的原则,针对上述情况现建议如下:
一、明确约定协议内容。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协议过程中,既要遵循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也要遵循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双方在签订行政协议时,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表述清晰、约定明确,既不能超越行政职权范围科以行政机关义务,亦不能存在空白条款或无效条款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视附随义务的履行。协议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经办中心作为辖区内的房屋征收部门,虽然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由其办理案涉回迁项目的初始登记,但本案涉及政府的回迁项目,其作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协助城建集团办理回迁项目的初始登记,进而加快推进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权属登记的进程,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争议妥善解决,防止不良影响扩大。本案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是本市、本区重点项目,据本院在庭审中了解,案涉回迁项目已竣工五年之久,至今仍未办理不动产的初始登记及回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本案诉争的争议仅是其中二起,背后尚有上千户回迁户存在同样的问题没有解决,存在重大群体访隐患,建议行政机关及时、妥善予以解决,最大限度地把行政争议解决在诉前,防止影响进一步扩大。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尽快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函告本院。
此致
吉林市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抄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0-13 14:17:38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