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司法人员管理分配,使书记员队伍实现职能再规划、人员再配置、权责再分配的目的,在全流程无纸化记录背景下,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书记员集约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工作买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书记员,是指本院的聘用制文员及速录员,具体包括诉讼服务中心的接待人员,集约送达中心的送达人员,法院庭审中的记录人员以及智能办案辅助中心的扫描装订人员等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在全流程无纸化记录的背景下,实行书记员集约管理,书记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由立案一庭确定。
第四条 书记员管理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定期轮岗”的管理模式。
集约化管理,是指主要由立案一庭对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的书记员进行统一业务管理和岗位培训,各职能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专业化管理,是指将书记员的工作职能进行划分,从事的工作内容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有利于书记员熟悉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
定期轮岗管理,是指将配置在诉讼服务中心、集约送达中心、智能办案辅助中心及审判法庭的书记员进行定期轮换,使之成为审判辅助全面性人员,以应对及时填补岗位空缺。
第五条 立案一庭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下列书记员岗位:
(一)诉讼服务中心接待岗位。设置诉前调解接待窗口,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立案窗口,接待当事人的问询,并进行诉讼立案。
(二)集约送达中心送达岗位。负责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的送达工作,采用邮寄送达、电话送达、人工送达等方式,把诉讼材料送达给当事人。
(三)审判法庭记录岗位。按业务庭与审判法庭的对应关系,将书记员派驻至审判法庭履行法庭记录工作,并负责维护派驻法庭的环境卫生的设备运转。
(四)智能办案辅助中心扫描装订岗位。智能办案辅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卷宗的扫描、装订、归档等工作,以及纸质卷宗的保管与流转。
第六条 书记员根据所在岗位不同,接受部门负责人指派履行相应辅助工作职责。
(一)诉讼服务中心接待岗位书记员职责:
1.接听我院热线电话,在电话中解答当事人的询问,并为当事人预约来我院咨询及立案的时间;
2.诉前调解窗口的工作人员,接收当事人的调解案卷材料,为当事人解答我院调解案件流程,对案件进行调解立案并分配调解员,为当事人查询调解案件进度;
3.刑事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解答刑事自诉当事人的问询,接收刑事自诉案卷材料,进行刑事自诉立案;接收检察院的刑事公诉案卷,对刑事公诉案件的案卷材料和证物进行形式审查,进行刑事公诉立案。
4.行政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解答行政案件当事人的问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对不属于行政案件或我院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对当事人进行阐明,进行行政案件立案。
5.民事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解答民事案件当事人的问询,接收民事立案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民事案件进行立案,根据民事案由分配承办庭室。
(二)集约送达中心送达岗位书记员职责:
1.首先根据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对被告的诉讼材料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2.邮寄送达不到的,送达人员对被告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进行调查,实行人工送达;
3.在被告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情况下,送达人员进行公告送达;
4.在邮寄送达成功后,送达人员可对后续的送达材料进行电话送达;
5.在送达完被告后,对原告主要以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6.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材料都送达完毕后,通知业务庭的法官助理辅助各承办法官正常开庭。
(三)审判法庭记录岗位书记员职责:
1.根据案件排期负责开庭记录,对法官的调解(已确定调解结果)和复庭(注:法官助理需提前三天填写二次开庭审批表交至原法庭记录人员)工作积极配合;
2.提前查阅所担任庭审记录案件的有关信息,了解案情,针对性制作热词清单,制作笔录模板,与案件法官助理对接开庭信息;
3.做好检查设备、名牌摆放、信息核对、庭审语音识别注意事项等庭前准备工作;
4.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5.做好庭审的录音录像及庭审公开工作,
6.利用语音转换系统同步制作庭审笔录,进行笔录修正和整理,确保电子笔录准确完整,引导当事人完成笔录的捺印工作;
7.经法官审核签名确认,将笔录技术封存后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8. 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由书记员当庭制作协议电子文本,经当事人捺印确认。
(四)智能办案辅助中心扫描装订岗位书记员职责:
1.做好纸质诉讼材料的流转和管理工作,
2.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应用管理工作,
3.纸质卷宗借阅的审查和登记工作,
4.拟结案件电子卷宗与纸质材料比对检查工作;
5.做好纸质卷宗组卷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回避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书记员应遵守以下职业要求.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法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服从命令,勤奋工作;
(三)公正廉洁,恰守职业道德;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五)遵守司法礼仪,言谈、举止得体,精神饱满,声音清晰,着装规范;
(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 政治处应建立健全书记员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书记员的招录、退出,确保书记员队伍稳定。书记员使用部门应加强对书记员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当事人及各业务庭室的评价等,其中业务水平重点考核书记员完成审判辅助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9 14: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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