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深化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和规范诉前鉴定工作,保证诉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制定本标准。
2.定义
诉前鉴定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案件立案前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确需鉴定证明,由人民法院在立案前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专业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事、行政一审前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案件。
3.1进行诉前鉴定评估案件范围包括: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5)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6)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
(7)其他适合诉前鉴定的案件。
3.2进行诉前鉴定评估的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诉讼主体明确;
(2)案件事实基本清楚;
(3)责任认定明确;
(4)当事人争议不大;
(5)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4.规范性文件引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5.诉前鉴定原则
(1)坚持合法性原则。诉前鉴定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诉前鉴定工作不得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平等自愿原则。诉前鉴定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鉴定,应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公正性原则。诉前鉴定应当坚持实体和程序的公正性,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
(4)坚持高效便民原则。诉前鉴定工作应当注重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诉前鉴定的方式、时间等,尽可能地方便当事人,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6.诉前鉴定费用负担
诉前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垫付。
如果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撤回起诉,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负担;如果当事人经过诉前调解或者诉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如果该案经过法院裁判,由审判人员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处理。
7.基本要求
7.1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诉前辅导,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诉前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发现案件诉讼请求涉及司法鉴定评估且符合本标准3.1、3.2规定的情形,且适宜进行诉前鉴定评估的,应当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可以申请诉前鉴定评估。
申请进行诉前鉴定评估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提出诉前鉴定评估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申请司法鉴定评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司法鉴定评估的事实和理由。
7.2对于诉前调解中心移送的初步判定需要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事项进行鉴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入驻诉前鉴定工作人员进一步判断,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诉前鉴定的,由诉前调解中心启动鉴定工作。
7.3诉前调解人员收到当事人的诉前鉴定评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向诉前鉴定评估申请人送达诉前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附件1),向被申请人送达诉前鉴定评估通知书(附件2)和诉前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7.4被申请人于收到诉前鉴定评估通知书、诉前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诉前调解中心告知是否同意进行诉前鉴定评估,逾期视为不同意进行诉前鉴定评估。
7.5诉前鉴定评估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方均同意进行诉前鉴定评估的,应签署诉前鉴定评估同意书(附件3)。
7.6诉前调解人员应当核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诉前鉴定评估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对于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签订书面诉前鉴定评估同意书后24小日内将有关材料通过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转交人民法院负责诉前鉴定工作人员。
7.7人民法院诉前鉴定的工作人员收到诉前鉴定材料后5日内,应当安排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质证,明确诉前鉴定事项和要求。
7.8人民法院诉前鉴定人员证据交换后24小时内,将进行诉前鉴定评估的案卷材料及相关鉴定评估事项和要求,移送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辅助部门。
7.9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辅助部门,收到人民法院诉前鉴定人员移送的诉前鉴定评估案件后,应负责审查该司法鉴定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指南》等相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7.10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辅助部门,应组织各方当事人共同自愿选择鉴定机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辅助部门采用吉林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随机选择的办法确定鉴定机构。
7.11司法鉴定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诉前鉴定评估,如遇疑难复杂情况,可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辅助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申请延长。
7.12诉前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诉前调解的期限。
7.13诉前鉴定评估意见作出后3日内,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辅助部门应将鉴定意见书交至人民法院负责诉前鉴定工作人员。人民法院负责诉前鉴定工作人员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24小时内转交诉前调解中心。
诉前调解中心在收到鉴定评估意见3日内将副本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有7日的异议期及申请人有重新明确诉讼请求的权利。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诉前调解人员应在异议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当事人的书面异议移交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辅助部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辅助部门应送达委托机构在7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7.15因故无法作出鉴定评估意见或提前终结诉前鉴定评估程序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辅助部门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人民法院负责诉前鉴定工作人员。
7.16鉴定评估意见出具后,诉前调解人员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继续进行诉前调解和调诉对接,即时迅速解决纠纷,恢复调解期限。
8.卷宗管理
8.1诉前调解中心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辅助部门,应建立诉前鉴定评估案件台账,做好诉前鉴定评估案件流程登记。鉴定评估报告及其他诉前鉴定评估材料应入诉前鉴定卷宗,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辅助部门整理装订后制作电子卷宗录入办案系统。
8.2诉前鉴定案件应制作规范化卷宗。卷宗封面应填写准确,卷宗内应包含当事人鉴定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据交换笔录、鉴定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文书材料。
8.3人民法院鉴定部门应做好诉前鉴定案件的卷宗归档工作,形成纸质卷宗,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在诉前鉴定结案后1个月内归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0-25 09: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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