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科学评价干警工作业绩,突出考核对工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推进本院各项工作全面提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科学量化,综合评价原则;坚持奖优罚劣、激励为主原则;坚持审判质量为先,兼顾效率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工勤编制人员和文员。
第四条院里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政治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全体院领导和中层正职组成。下设绩效考核办公室,由政治部和审管办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政治部主任兼任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考评分值设置、考核方式和分组情况
第五条 绩效考核采用满分100分计分。由工作实绩(60分)、研修成果(10分)、综合评价(30分)、附加项(正负10分)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 考核评价分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平时考核以每季度为考核周期,对工作实绩、研修成果、领导评价进行考核。年终考核对干警全年工作实绩、研修成果、综合评价和附加项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院党组确定干警季度和年终考核档次的依据。
第七条 考核方式
(一)工作实绩(60分)。
1.定量考核。刑事审判庭、民一庭、民二庭、综合审判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乌拉街法庭、化工园区法庭、执行局员额法官采用定量考核方式,以审判数据为考核标准。法官助理与其辅助的员额法官进行绑定考核。
2.定性考核。审判管理室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工勤编制人员、文员采取定性考核方式,以部门负责人安排布置的2022年度吉林地区基层院绩效考核指标完成的工作效率和效果进行考核。
(二)研修成果情况(10分)。
主要评价干警文字综合能力,根据确定的工作信息、宣传稿件、理论研究、案例、司法建议等目标任务,按照完成情况计分。
(三)综合评价情况(30分)。
由院领导、综合部门、全院干警对被考核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评价赋分。
(四)附加项(正负10分)。
对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加减分。
第三章 工作实绩的考核标准与实施
第八条 工作实绩分数为60分。工作实绩以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及相关部门为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征求被考核人员意见后,将考核结果报政治部。
第九条刑事审判庭、民一庭、民二庭、综合审判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乌拉街法庭、化工园区法庭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采取定量考核的方式(见附件1);执行局员额法官及其法官助理采取定量考核的方式(见附件2)。
第十条 审判管理室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采取定性考核方式评价。部门根据上级法院发布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和年度工作部署,将工作逐项分解到部门每名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按照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内容,工作完成情况打分,并报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 工勤人员、文员采取定性考核方式。由部门负责人对工勤人员、文员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报主管领导审核。
第四章 研修成果考核标准与实施
第十二条研修成果分数为10分。主要评价干警的文字综合能力。根据2022年上级法院工作任务要求,制定本院工作信息、宣传稿件、理论研究、案例、司法建议等目标任务数,并将任务下发到各庭室、部门,没有完成指标任务的庭室人员不得分。
第五章 综合评价考核标准与实施
第十三条综合评价情况分值为30分,其中包括:领导评价10分、部门评价10分和民主测评10分。
第十四条 领导评价由院班子成员根据干警业务技能、职业素养、工作作风等方面予以综合评价。(10分)
第十五条部门评价主要考核完成政治工作任务、党建、培训等全院性工作的情况。由政治部、机关党总支进行评分,经主管领导审核。(10分)
(一)政治部负责对完成重点工作任务评价,包括各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如标准化建设年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持续开展教育整顿工作、普法“七走进”工作、“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两个确立”主题教育活动及疫情防控等工作。(5分)
(二)机关党总支负责对完成党建工作任务进行评价,包括按时交纳党费、开展“三会一课”和主体党日活动、支部(BTX)系统学习信息上传、学习强国APP线上学习、完成党员学习笔记任务等工作。(5分)
第十六条民主测评。综合考核政治素养、廉政建设、群众工作等方面的公认度,由全院干警进行测评,根据测评得分的平均值计分。为体现群众测评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在统计时去掉5个最高分、去掉5个最低分后,再根据测评得分的平均值计分。(10分)
第六章 附加项内容及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附加项考核包括加分项与减分项。加减分上下限不超过10分。
第十八条 加分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撰写的司法建议、案例、司法改革信息、调研文章、工作信息、经验介绍,被省级采用或被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的加3分,被国家级采用或被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的加5分。
(二)参加各种竞赛、评比、荣誉表彰等活动成绩突出的;入选2022年度全市法院“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的,市级加1分,省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
(三)撰写宣传稿件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法音吉语”采用的加0.5分,被国家级媒体采用的加1分。
(四)积极参加上级院和本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每次参加加0.2分。
第十九条 减分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和影响减1-10分。
(二)违反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相关规定的,以上视情节和影响减1-10分。
(三)违反单位工作纪律、会议纪律等,以上视情节和影响减1-10分。
(四)违反单位保密规定,导致审判机密、工作机密等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以上视情节和影响减1-10分。
(五)违反“三个规定”工作内容,未如实按期填报“三个规定”情况的,以上视情节和影响减1-10分。
(六)司法作风存在问题的,在工作中对待当事人态度不好、着装不规范、日常言语不当影响法官形象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是,视情节和影响减1-10分。
(七)在信访工作中,涉及信访案件的办案法官未按要求及时接访的;未按要求进行判后解疑、引导走法律程序的;信访包保案件化解责任不力的;处置突发事件拒绝配合信访工作的;对有明显信访倾向案件未有效排查通报、评估预防的,以上情况并造成集体访、越级访或极端访等后果的,视情节和影响减1-10分。
上述情况经报党组研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减分数。
第七章 绩效考核评估流程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季度考核
由工作实绩、研修成果、领导评价作为季度考核指标。各部门将分管干警工作实绩分数报到政治部,政治部汇总干警工作实绩、研修成果、领导评价总分后,报院党组。
(二)年度考核
由工作实绩、研修成果、综合评价及附加项作为年终考核指标。
考核流程如下:
1.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全院干警对被考核人全年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2.汇总数据。对考核内容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成绩汇总。
3.党组审定。将年度绩效考核成绩报院党组,由院党组审定,根据干警得分和比例要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确定考核档次。
4.组织公示。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干警名单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5.考核反馈。中层干部的考核评价结果由主管领导进行反馈,其他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反馈。干警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签署考核意见。干警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政治部申请复核,政治部提出复核意见。如果评价结果有变动,提交绩效考核委员会审议,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6.备案和归档。制发考核通报,向组织部门备案考核结果,并将相关考核结果及相关考核材料存入个人绩效考核档案。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等次的划分:
绩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绩效考核得分一般在90分以上;称职等次考核得分在89-70分;基本称职等次考核得分在69-60分;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干警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五条 组织调整工作岗位人员依据所在岗位分别计算考核成绩,原则上按工作时间较长岗位性质在原部门参加考核。因病(事)假休息累计超过半年、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未满人员,只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挂职锻炼超过半年的,在挂职单位进行考核。
第九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季度等次评定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等次评定及干部岗位调整的基本依据。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员额法官,退出法官员额序列。
对于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人员调整现工作岗位,并待岗学习一个月,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中层干部免去现任职务。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人员,由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下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人员,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季度评优、年终评优及奖励性绩效奖金发放的基本依据。上级法院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纪律与监督
(一)职能部门在量化考核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数据;
(二)责任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三)在考核过程中,自觉接受政治部和全院干警监督,考核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规范、有序。
附件1.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年度审判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2.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年度执行工作单独考核实施细则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5日
附件1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2年度审判绩效考核指标
一、基本原则
本方案适用于审判执行业务考核,由审判管理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最终由考核组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全年考核和日常考核四部分。
二、审判执行工作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核组对员额法官进行审判绩效考核,依据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提取的办案数据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的执行数据,重点围绕审判执行质效核心指标及年度目标值,推动龙潭法院有效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年度内设定基础考核指标10项,分值24分,日常考核指标6项,分值6分,加分考核指标2项,分值3分,总计考核指标18项,分值30+3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信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疑难案件,由各业务庭室在每个考核节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审判管理室进行汇总。审判管理室汇总后报考核组决定具体折算方法。
三、基础考核指标(24分)
(一)审判效率(12分)
1.结案率指标(8分)
结案率=全口径结案数/全口径受理案件数×100%,按季度进行考核。
诉讼业务法官一季度结案率设定为80%,二季度结案率设定为88%,三季度结案率设定为92%,四季度结案率设定为98%。
执行法官一季度结案率设定为85%,二季度结案率设定为90%,三季度结案率设定为95%,四季度结案率设定为99%。
每季度结案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考核区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各季度末,考核时达不到设定结案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设定结案率1个百分点减0.1分,季度减分以2分为限。
2.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分)
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延长审限内结案数+超审限结案数)/结案总数,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诉讼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1分,基础比率设定为99.60%,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1分,达不到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1个百分点减0.1分,全年减分以1分为限。
3.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指标(2分)
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统计期内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数/[上年旧存诉讼案件数+本年新收诉讼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占比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至考核节点时,除破产案件外,超12个月以上的未结诉讼每1件减0.1分;超24个月以上的未结诉讼案件每1件减0.2分,全年减分以2分为限。
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是指审理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考虑扣除审限情况,不含被告人不具备受审能力、脱逃等情况案件)的未结诉讼案件,如存在因刑事案件被告人潜逃、被告人失去受审能力而致案件中止审理、无法审结等特殊情形的,承包人应于考核节点前7日内向审管办提出说明,经审核属实的,可以核减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基数。
4.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1分)
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基层法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数/基层法院一审结案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1 分,基础比率设定为90%,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1分,达不到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1个百分点减0.1分,全年减分以1分为限。
(二)审判质量效果(10分)
5.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2分)
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上诉案件被改判数+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数)/一审案件结案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一审案件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基础比率设定为1.50%,考核时不高于基础比率的得2分,高于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高于基础比率1个百分点减0.1分,全年减分以2分为限。
6.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指标(2分)
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再审案件被改判数+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数)/生效案件总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2分,基础比率设定为1%,考核时不高于基础比率的得2分,高于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高于基础比率1个百分点减0.1分,全年减分以2分为限。
7.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指标(3分)
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1-(二审案件收案数/一审案件结案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3分,基础比率设定为94%,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3分,达不到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0.01个百分点减0.01分,全年减分以3分为限。
8.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3分)
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1-[申请再审、申诉案件收案数/(生效案件总数-减刑假释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3分,基础比率设定为98%,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3分,达不到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1个百分点减0.1分,全年减分以3分为限。
(三)司法公开(2分)
9.裁判文书公开指标(1分)
裁判文书上网率=文书公开公示数/结案数×100%,按上半年、年度进行考核。
上半年对2022年上半年裁判文书上网率进行考核,裁判文书上网率应当达到60%,达到60%的得0.5分,达不到60%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以0.5分为限;年底对2022年全年裁判文书上网率进行考核,裁判文书上网率应当达到70%,达到70%的得0.5分,达不到70%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以0.5分为限。
10.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指标(1分)
有效公开率=有效公开案件数/应公开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年度有效公开率应达到98%以上,考核时达不到98%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以0.5分为限。
文书笔录公开率=文书笔录公开数/应公开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年度文书笔录公开率应达到50%以上,考核时达不到50%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分以0.5分为限。
四、日常考核指标(6分)
日常考核指对于未按时完成审判绩效考核要求任务的,审判管理室进行统计,最终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基础分值6分,完成日常考核要求的员额法官得6分,未完成相应指标的扣减相应分数。
1.裁判文书质量指标(1分)
用于考核裁判文书质量,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内若发现裁判文书存在明显低级错误情形的,每篇减0.1分,减分以1分为限。
2.案件质量评查指标(2分)
对于发改案件评查,原案件承办人(原承办人调离本院的,由原所在庭室庭长另行指派人员进行)应于收到审判管理室送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返回给审判管理室。
除按照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处理的案件外,被认定为质量不高、一般差错的案件,每件对相应员额法官减0.2分,审判长减0.1分;对被认定为严重差错案件,每件对相应员额法官减0.5分,审判长减0.2分,减分以2分为限。
3.庭审评查指标(1分)
年度内随机抽查诉讼案件庭审,重点考察庭审司法礼仪、庭审程序规范性、庭审驾驭能力、庭审笔录规范性等内容,对庭审司法礼仪存在明显问题、庭审程序存在明显失误、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明显不足、庭审笔录存在明显问题等情形的,每查实1项,员额法官减0.2分,审判长减0.1分,减分以1分为限。
4.院庭长确认监管率指标(0.5分)
确认监管率=确认监管案件数/(系统自动识别+手动确认案件数-有确切理由的不予监管和撤销监管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确认监管率的基础分值设定为0.5分,基础比率设定为60%,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0.5分,达不到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1个百分点减0.1分,全年减分以0.5分为限。
5.院庭长实际监管率指标(0.5分)
实际监管率=统计区间内确认监管并反馈监管意见的案件数/确认监管案件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实际监管率的基础分值设定为0.5分,基础比率设定为90%,考核时达到基础比率的得0.5分,达不到基础比率的予以减分,每低于基础比率1个百分点减0.1分,全年减分以0.5分为限。
6.卷宗归档率指标(1分)
用于考核卷宗归档及时性,已结案件在1个月内应归档完毕。
年度卷宗归档率考核的基础分值设定为1分,考核2022年1月1日至考核节点前1个月期间审结案件的卷宗归档情况,至考核时间节点未完成归档的案件,每1件减0.1分,减分以1分为限。
五、加分考核指标(3分)
1.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指标(2分)
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诉讼案件审理总天数/诉讼案件结案总数,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低于全院平均值的给与加分,每低于平均值1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的加0.1分,加分以2分为限。
2.调撤率指标(1分)
调撤率=(调解、撤诉、按撤诉处理诉讼案件结案数+诉前调书、诉前调确案件结案数)/结案数×100%,按年度进行考核。
年度调撤率高于全院平均值的给予加分,每高于平均值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的加0.1分,加分以1分为限。
注:1.全口径案件数是指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相加的合计案件数量;
2.审判绩效考核指标计算加减分值时包含小数的,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3.2022年度审判绩效考核各项指标统计区间均为2022年1月1日至具体考核节点,年度考核节点根据绩效考核部门工作要求确定。
附件2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2年度执行工作单独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执行业务考核,考核分数分为季度考核(前三季度)、全年考核。
第二条 考核组对执行局全局干警进行执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数据来源从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提取,全部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本年度12月31日。
第三条 执行工作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季度考核30分、年底考核70分。
第四条 执行绩效季度考核30分,前三个季度每季度10分,按照排名顺序以10%分数递减,排名并列时,分数并列且递减分数顺延。
第五条 执行绩效考核指标共44项,其中执行质效考核指标共29项,包括10项核心指标(季度排名指标)及19项其他质效指标;执行综合管理工作考核指标共15项,包括5项综合管理指标(季度排名指标)、4项宣传工作指标、6项重点工作考核指标。(具体考核项及分值详见下表)
第六条 执行绩效考核指标和综合管理指标未达到2022年度设定目标值及全国法院平均水平值时,扣减对应分值;执行宣传指标、重点工作考核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扣减其对应分值。
第七条 对各执行干警工作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我院对各干警年度考核中关于执行工作考核的内容和依据。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0-25 09: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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