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风险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
您好!您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均具有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金钱得不到给付,特定财务不能取得,行为不能实现。如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将承担相应的风险。对此,您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正确的认识。为维护您的合法权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现将执行中的风险告知如下,请您一定详尽阅读,以便更好的实现您的权利。如有疑问我们随时为您解答。
1、为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您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立案前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
2、您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义务。如您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案件不能执行的风险,由您承担。
3、在执行中您要配合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履行债务的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及时向法院举证,协助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力争债权实现。否则将承担因您不积极配合而使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4、您应及时向法院报告您的住所地、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等事项的变更情况,否则将承担法院按原情况与您联系不能所产生的风险。
5、因您举证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损失的风险。
6、您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执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7、评估、拍卖执行标的物时,您有义务向评估、拍卖机构预交评估、拍卖所需的费用,否则将承担不能评估、拍卖的风险。
我们虽然不能保证必然实现您的债权,但可承诺依法办案,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02 13: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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