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必纠”是保障行政权接受有效制约的重要依据。行政行为自我纠正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助推行政机关建立“自我纠正机制”是指对于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或者事实、法律变迁后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鼓励和引导行政机关勇于担负自我纠错职能,及时消除行政行为违法状态,修复和相对人的行政关系。
近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服信访处理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两名原告均是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乌拉街村的村民。两名原告因早年外出就医,错过了村里第二轮土地承包分配,同时该村村委会将其二人的原有土地以常年不在村里居住、户口多次变迁为由予以收回。两名原告对此要求属地政府作出处理意见。属地政府经多方调查,最后的处理意见为:因村里已无地可分,只能候地处理。两名原告对此不服,多次信访未予以解决,后向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龙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地政府对所管辖的村委会的工作具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能。同时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如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属地政府应调解解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属地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应对两人所反应的问题进行化解。为此龙潭区人民法院向属地政府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极履职,对两名原告的诉求要联合村委会进行化解。
属地政府在接到龙潭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之后,多次与两名原告联系沟通,耐心讲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同时,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承诺在第三轮土地调整时,由镇政府协调村委会按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分的责任田及口粮标准分配解决两名原告的土地问题。在此期间,享受与其他候地处理的村民同等待遇。两名原告同意上述处理意见,并对属地政府及龙潭区人民法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本起行政诉讼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行政机关自我纠正机制的推进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亦是将争议实质化解的有力举措。行政机关勇于自我纠错、自我承担将有效地减少和化解争议,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强化了公众对法治政府的认同感与信任感。接下来龙潭区人民法院将在二十大精神的指引下继续锐意进取,踔厉奋发,多举并措地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加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理念,为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贡献司法力量。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8-11 17: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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